職安乙級考試總是卡關?你是不是漏掉了「危險性機械設備」這個大魔王?
Автор: Google職安世界@顧問古哥
Загружено: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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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部影片,職業安全衛生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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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4條
Q:危險性機械設備的檢查項目
A:一、型式檢查
二、竣工檢查
三、定期檢查
四、使用檢查
五、變更檢查
六、重新檢查
七、熔接檢查
八、構造檢查
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
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
Q: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依事業規模
、特性,訂定職業安全衛生計畫,應執行之職業安
全衛生事項有哪些:
A: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
Q:事業單位將其專業之一部分交付承攬時,原事業單
位與承攬人分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時,依法應對那
些作業管制進行協議:
A: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
危險作業之管制。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Q:事業單位將其專業之一部分交付承攬時,事先告知應包括哪些事項:
A: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
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1.事業工作環境
2.危害因素
3.安全衛生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
Q: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
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
要措施:
A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衛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2項
Q:電子事業製造工廠女性勞工分娩後未滿1年,依職
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不得使其從事的危險性或
有害性工作包括哪些:
A: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
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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