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暴露計算(一)暴露劑量|liwei職安圖像記憶筆記
Автор: liwei職業安全衛生圖像記憶筆記
Загружено: 202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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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有關勞工噪音暴露之相關規定
(一)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300條)
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下表所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間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50%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超過防音防護具。
2.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機械,應予以適當隔離,並與一般工作場所分開為原則。
3.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採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尼、慣性塊、吸音材料等,以降低噪音之發生。
4.噪音超過90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二)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50%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第300條之1)
1.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2.噪音危害控制。
3.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4.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5.健康檢查及管理。
6.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開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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