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44條:「婚姻的合意是甚麼?」】夏主教理Good Morning🍋3分鐘默想
Автор: YouthBoilingPoint沸點
Загружено: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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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兄弟姊妹,今天來到第344條,問的是:「婚姻的合意是甚麼?」
「合意」,就是合二為一、合作的「合」,表示雙方一起、一樣;「意」是指意向。也就是說,男女兩人的意向,新郎新娘彼此意向一致,這就是「婚姻的合意」。
合意不只是一起、一樣,更重要的是要將自己完全交付給對方,並且接受對方。這種交付和接受,在朋友間也是如此,如送禮贈予友人,也是將東西交付,然後對方接受。但婚姻不是給予身外之物,而是把自己——不止身體,還有生命——由結婚開始直至下半生也完全獻給對方。
而且下半生是決定性的,不會撤回,不是試試看、五年或十年後就能反悔的。婚姻是「決定性地把自己交付給對方」,這就是合意的意願。「其目的是為活出一個忠貞和傳衍生命的愛情盟約。」
是兩個相連的目的:一是「忠貞」,即對對方一生一世,專一、忠貞不二的,沒有其他;二是「傳衍生命」,即在愛裡產生愛,如同天主給予我們的愛不能止息,我們須與人分享。男女雙方所分享的愛,具體實在的表現就是他們的愛情結晶品──下一代。
我們稱之為「愛情盟約」,而非單純的契約。今天很多人抱有錯覺:婚姻只是契約,你做你的,我做我的的交換條件,若你沒兌現,我也不會實踐,「你做初一,我做十五」。
但「盟約」卻不如此,是一種付出,我所付出的愛不會撤回,是無條件的,如同天主愛人一樣。 因此,結婚是一個很大的勇氣行動,「婚姻的成立既建基於這合意」。婚姻的存在是由於男女的合意,「所以它是不可缺少和無可替代的。」
「為使婚姻有效,這合意必須實在以婚姻為目的」,不能在這目的之外加上其他條件,譬如結婚後對方承諾要買房子給我父母,我才結婚,這樣是不行的。「並且應是一個有意識」──自知是作什麼。如果有人有情緒病,或嚴重精神狀況,需要服藥、住院,就需要考慮有否結婚的能力,是否缺乏意識,這需要專業醫生判斷──「和自由的人性行為(不是交易),不受暴力或強制所迫使。」純粹的作出人有自由、有意識的決定。
故此,婚姻的合意非常非常重要。
今天想與大家分享的聖經金句,來自《哥羅森書》第3章第18及19節:「作妻子的,應該服從丈夫,如在主內所當行的。作丈夫的,應該愛妻子,不要苦待她們。」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44條:婚姻的合意是甚麼?//婚姻的合意就是男女彼此決定性地把自己交付給對方的意願,其目的是為活出一個忠貞和傳衍生命的愛情盟約。婚姻的成立既建基於這合意,所以它是不可缺少和無可替代的。為使婚姻有效,這合意必須實在以婚姻為目的,並且應是一個有意識和自由的人性行為,不受暴力或強制所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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