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虎錯了嗎?走音也可以當街頭藝人吧!釋字第806號:臺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案|十分鐘讀判決-齊安行政法EP.1|SENSE思法人
Автор: Sense思法人
Загружено: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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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影片有CC字幕歡迎同學開啟利用!
#釋字806號 #大法官審查重點 #違憲理由
上週五大法官釋憲,此釋字涉及到基本權中的 #工作權 與 #藝術表現自由,是相當重要的釋字,不論是選擇題或申論題,今年都非常有可能會考,同學們快往下看~👀
(沒有要考試、想了解的你,也可以來看看喔!)
【#案例背景】
陳姓彩虹書法家是領有台北市活動許可證的街頭藝人,七年前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作畫,因為 #在沒有獲得許可的場所展演,且 #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台北市文化局認定陳違反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等規定,廢止陳的活動許可證。陳姓街頭藝人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皆遭到駁回,於是聲請釋憲。
【#解釋爭點】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職業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
【#違憲理由】
🔺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街頭藝人在進行藝文活動與室外集會遊行使用街道情形相同,若要進行管制仍須符合 #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
🔺 #職業自由的比例原則審查
系爭規定就街頭藝人之技藝加以審查,屬對人民選擇,在臺北市公共空間從事街頭藝人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卻非追求重大公共利益。
🔺 #表現自由的比例原則審查
對演出內容(包括議題、觀點或品質)之直接干預,需以嚴格審查標準判斷有無違法比例原則
【#學習重點】
🔺 法律保留原則
🔺 職業選擇自由
🔺 藝術表現自由
🔺 比例原則(無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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