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行政常考法規考點(6):中央統籌分配款
Автор: 凌襄老師國家考試行政學、公共政策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站
Загружено: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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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行政常考法規考點(6)統籌分配款
◦中央將原屬於各地方的稅源(主要三大稅源:營業稅、所得稅與貨物稅)集中收為國稅後,再重新分配給地方的財政款項(依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調整地方政府間財政失衡之問題。
◦屬於地方的稅源由中央來收,中央再統籌分配給地方
◦所以這概念很愛考下列兩點
◦1.統籌分配款不是補助款,是地方政府的自有財源,分配性政策、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2.統籌分配款的稅源?
◦「補助款」則是指中央考量地方自治財源可能不足,或為獎勵地方給地方的款項,以消彌中央、地方間的垂直財政失衡的問題。
◦統籌分配款的目的:調整地方政府財政失衡
◦補助款目的:補助地方與獎勵地方
◦目的:平衡地方政府財政
◦將部分地方稅款統一由中央徵收,再統一分配
◦統籌分配款是地方政府的自有財源(也就是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我國是財政集權
◦所以不是中央給地方的補助款
◦屬於分配性政策
◦財政部主管(財政部管收入支出)
◦普通統籌分配款:94%,按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分配給地方。
◦特別統籌分配款:6%,保留於中央政府,緊急狀況支應。
◦營業稅(扣除統一發票獎金):40%
◦所得稅:10%
貨物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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