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111地方特考【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土地經濟】考後解題-曾榮耀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Автор: 高點線上影音學習
Загружено: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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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規〕
📌第一題:本題考耕地之意義及租約終止之收回條件。關鍵點在於原地目為林,後編定為農牧用地是否屬耕地三七五,應先按其訂定租約目的本身來判斷。
🔸命中事實:《高點土地法規講義》第一回,曾榮耀編撰,頁144(耕地租用與耕地租佃)、146-148(耕地收回)。
📌第二題:本題考市地重劃共同負擔項目之適宜性,首先,需先將相關法條內容(即10項法定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寫出,而後針對主要道路、大型公園從受益者付費角度討論其適宜性。
🔸命中事實:
1.《高點土地法規講義》第一回,曾榮耀編撰,頁174。
2.《高點土地政策(含利用概要)講義》第二回,曾榮耀編撰,頁29。
📌第三題:本題考司法院解釋第779號及配合其修法的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由於修法前後規定不同,故A、B兩地之結果不同。
🔸命中事實:《高點土地稅法規講義》第一回,曾榮耀編撰,頁55-60。
📌第四題:本題考土地徵收有關徵收失效及收回之觀念,關鍵考點主要是新修土地法的收回時效適用。
🔸命中事實:《高點土地法規講義》第一回,曾榮耀編撰,頁209(徵收失效)、212-215(徵收收回權)。
〔 #土地登記〕
📌第一題:本題考註記登記之意義與法律性質,於110年地政士已有考過,如有多看相關考古題將有所幫助。此題在課堂中亦有特別補充與說明。
🔸命中事實:第一題:《高點土地登記講義》第一回,曾榮耀編撰,頁19-26。
📌第二題:本題考損害賠償之登記範疇,可從不動產登記客體、類型予以說明。
🔸命中事實:《高點土地登記講義》第一回,曾榮耀編撰,頁8-10。
📌第三題:此題相對較為單純。更名登記的特殊規定,如法人籌備處、胎兒皆屬重要內容,同學應都有所準備,回答應無困難。
🔸命中事實:
1.《高點土地登記講義》第一回,曾榮耀編撰,頁5。
2.《高點土地登記講義》第二回,曾榮耀編撰,頁123。
📌第四題:本題考登記前死亡之登記方式,屬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特殊規定,以往地政士已考過兩次類似題型,如有多準備考古題同學會有所幫助。
🔸命中事實:《高點土地登記講義》第二回,曾榮耀編撰,頁39-40。
〔 #土地經濟〕
📌第一題:本題可用差額地租理論分析邊際土地加入對優等地之影響,以及利用都市擴張理論(辛克萊模式)分析進行分析,討論都市擴張對地租與地價之影響。
🔸命中事實:《高點土地經濟學講義》第三回,曾榮耀編撰,頁30-31。
📌第二題:本題利率與房價,從房價係受供需影響進行分析,而利率僅為其中之一方向切入,即可解題。
🔸命中事實:《高點土地經濟學講義》第二回,曾榮耀編撰,頁18-21。
📌第三題:科技園區可用成長極與聚集經濟理論與觀念進行說明。
🔸命中事實:《高點土地經濟學講義》第三回,曾榮耀編撰,頁45-46。
📌第四題:本題考容積移轉意義及容積折繳代金,屬於土地政策之論述題型。
🔸命中事實:《高點土地政策(含土地利用概要)講義》第二回,曾榮耀編撰,頁43-52(容積移轉)、58-59(折繳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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